南京城市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治校,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41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學生院內申訴的范圍是:學生或其代理人對學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違規(guī)、違紀處分有異議的,依照規(guī)定向學院提出申訴。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處理或處分決定包括學校的處理、處分決定及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
第二章受理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南京城市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稱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處為受理學生申訴的常設機構。
第五條申訴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黨政辦公室、監(jiān)察室、教務處、學生處、團委、保衛(wèi)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顧問等組成。
第六條學生應依據(jù)事實,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積極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三章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學生對學院就其本人做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或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應向申訴委員會申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除此情況外超過申訴時限而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八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訴書,并附上學院做出的相關處理決定書(復印件),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就不服處理或處分的事實提出具體理由和依據(jù);明確表述撤銷、減輕或其它更改學校處分或處理決定的要求;
(三)簽字并注明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九條申訴委員會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立即召集委員組成不少于5人的受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受理小組成員的召集應遵循回避原則。
第十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申訴人: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齊。過期不補齊的視為不再申訴;
(三)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條相關內容,不予受理。
第四章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受理申訴決定之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書后的15日內做出對申訴的復查處理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訴人。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出結論的,經學院領導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十二條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決定受理申訴后,依據(jù)受理的具體事項,可采用書面審查或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第十三條采取書面審查的申訴處理,申訴處理小組按照以下程序對學生申訴進行復查:
(一)提取、查閱原處理材料,對原處理材料進行復查;
(二)原則上以書面形式審議聽取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辯。申訴處理小組視情況也可以直接聽取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辯;
(三)聽取原處理部門的相關情況和意見;
(四)在掌握以上情況后,進行復查處理,并向申訴委員會提交申訴復查決定書。
第十四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申訴人或代理人請求,并且認為需要啟動聽證程序的,決定舉行聽證。聽證程序詳見第五章。
第十五條申訴委員根據(jù)復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一)申訴不成立,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同時將申訴不成立的結論和理由書面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及相關二級學院;
(二)申訴成立,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事實、依據(jù)、程序等存在不當,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提交校長辦公會作出決定。校長辦公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六條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條 對變更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的,直接作出決定;申訴委員會變更記過以下處分(含記過)的決定,以學院名義發(fā)布,為學院的最終決定;對變更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變更建議,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十八條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的通訊地址郵寄;院內布告欄內公告。公告期為七天,期滿后生效。
第十九條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工作日)內,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等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一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開除學籍的可暫緩辦理離校手續(xù)。
第五章聽證程序
第二十二條申訴委員會根據(jù)申訴人或代理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實施聽證程序。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聽證委員會成員由受理小組成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由聽證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jù);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的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六條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七條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八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jù)進行陳述;
(三)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jù)或依據(jù)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jù)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jù)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fā)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九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城市職業(yè)學院學生院內申訴管理規(guī)定》(寧城職院〔2012〕020號)同時廢止。學校原有規(guī)定如與本規(guī)定有沖突者,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